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0-11-18 15:0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赣卫监督字〔2016〕62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计生委、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办、公务员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
       (一)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是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含中医,下同)是社会公共管理和卫生计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卫生计生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卫生计生法律尊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有力推动和保证卫生计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成效显著。
       (二)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健康危害因素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二孩政策全面放开,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需求和优生优育服务需求日益增加,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专业性技术性强、点多面广线长,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性质不明确、执法权力分散、保障不到位、人员短缺和中医监督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日益突出,对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现有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制机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常态。切实增强依法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迫在眉睫。
       二、整合资源,大力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
       (三)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切实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因地制宜推进改革。要统筹协调,坚持效能优先、因地制宜、依法行政原则,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职责,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整合后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监督检查卫生计生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四)改革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督职责,依法履职,切实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体系。市、县两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规范机构名称,名称统一为江西省XX市(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机构性质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科室。乡镇(街道)单设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将计划生育办公室更名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乡镇(街道)未单设计划生育办公室的,可在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加挂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牌子,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监督等工作,并明确相应工作人员。
       三、明晰事权,理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制
       (五)明确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整合卫生、计生现有行政执法职责,根据职责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政策制定、规划计划制定、考核评估、队伍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县级以上各级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服务等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明确基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职责。上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对下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培训指导、督导检查、考核评估和督促大要案查办。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指导下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统筹做好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管理、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村(社区)计生专干兼任村(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员,负责做好辖区内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
         四、多管齐下,夯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
       (七)充实配备监督执法人员。各地既要坚持精简高效原则,又要确保依法履职需要。首先,整合现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将卫生计生系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整合,保证原市、县、乡镇三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不减。同时,综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进行统筹调配,优化、充实和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人员编制确实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市、县两级可从本级卫生计生系统内适当调剂解决;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所需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专职协管员配置可从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与乡镇卫生院中调剂解决。
       (八)加强监督员队伍建设。实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资格管理、持证上岗等制度。健全执法人员培训机制,把卫生计生监督员培训列入人才培养整体规划,定期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监督工作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建设。
       五、健全制度,规范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九)健全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建立健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集中合议、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完善相关程序措施和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建立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案件督办、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制度,继续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转形象”为主要内容的“四转”活动,推行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等制度。
       (十)强化执纪问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党纪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严厉查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权力清单;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统一执法文书、统一着装,统一执法标识和执法证件,按规定保障综合执法车辆。建立健全执法权力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深入开展内部和层级执法稽查,强化对执法权力的内部监督和制约。
       六、加大力度,落实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保障
       (十一)强化监督执法能力保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整合相关经费渠道,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二)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统筹协调卫生计生、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公务员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保障到位、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资源整合工作,已先行整合的地区和单位,与本文件不一致者进行调整和更改,原则上在2016年底前完成。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江西省编办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政府法制办                  江西省公务员局              
2016年9月5日              

       (转自江西省卫生计生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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