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国卫监督发〔2015〕91号)部署和要求,9月5日,江西省卫生计生委与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公务员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卫监督字〔2016〕62号),整合现有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职责,推进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
一是明确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名称、性质。市、县两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名称统一为江西省XX市(县、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机构性质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执法机构。
二是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现有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力量,保证原市、县、乡镇三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不减。人员编制确实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市、县两级可从本级卫生计生系统内适当调剂解决。
三是夯实基层监督执法工作基础。成立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统筹做好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管理、监督执法和卫生监督及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和专职协管员配置可从乡镇计生办、乡镇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中调剂解决。
四是明确监督员管理与职级晋升机制。按照国家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全省范围内逐步推行卫生计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
五是强化监督执法能力保障。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所需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继续由同级财政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通过现行渠道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和队伍整合情况,整合相关经费渠道足额保障。
(转自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