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分类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2020-11-18 15:00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16〕265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试点方案的通知》(赣卫监督字〔2016〕34号)精神,江西省作为全国第二批试点省份,确定了南昌、吉安、九江、上饶4个设区市及所属区县涉及10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分类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江西省卫生监督所作为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将承担业务培训、督导、信息汇总和调研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承担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分类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是为了切实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职责,提升传染病防治水平,探索“互联网+卫生监督评价”机制的新举措,并已经纳入了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工作要点。试点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结果干预等。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别和级别、传染病防治重点及风险程度,将医疗卫生机构分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三类,其中医疗机构按级别分为二级及以上医院、一级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监督。对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的7项内容:综合管理、预防接种、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进行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单位、合格单位、重点监督单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综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加大对重点监督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评价结果将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加强动态监管。

  江西省卫生监督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以此为契机,结合试点内容,对试点市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卫生监督机构人员重点培训,对分类综合评价试点的内容和评价依据进行梳理,确保参加试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做到目标明确、认识统一、思路清晰、标准一致,着力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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