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召开第二次医疗监督工作规范研讨会

2020-11-18 14:5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指导医疗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天津市卫生监督所起草《天津市医疗监督工作规范(讨论稿)》(简称《工作规范(讨论稿)》),并于2016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二次研讨会。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服务、职业卫生、计划生育与妇幼卫生、信息业务处主要负责同志和部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业务骨干共22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介绍了《工作规范(讨论稿)》编制思路、编制背景、编制依据,讲解了编制目的和规范框架调整的原因,并对规范重点内容进行说明。与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从规范内容的深度、广度、可行性以及实际效用等方面进行了激烈讨论,有行文细节的修改,也有实质内容上的讨论。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规范的制定适时、适宜,有助于今后医疗监督工作的开展,集中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建议监督工作规范宜粗不宜细,重点明确卫生监督机构在医疗监督职责和内容;二是建议结合目前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医疗监督业务开展的总体情况,确定监督范围,专业性较强的制定专业性的监督工作规范;三是要把握规范中所列内容在对医疗机构监督和监管中能否有效开展和运行。
       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张坤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医疗监督工作内容多、任务重,制定监督工作规范可以为我们今后的医疗监督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使医疗监督工作开展更顺畅。同时结合《工作规范(讨论稿)》研讨工作内容,对今后医疗监督工作提出了几点思考:一是转变观念,结合机构改革等执法环境变化,找准监督机构的核心任务,确保监督工作规范可行性,以指导监督执法职责落实。二是明确行政管理与监督执法的关系,卫生监督机构的定位是执法,工具是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要充分熟悉、完善、利用手里的工具履行工作职责。三是做好通用规范和专业规范,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的衔接。医疗监督专项法律法规较多,监督范围广,一个规范难以面面俱到;同时既要重视执法实体,也要明确程序。四是注意医疗监督与其他医疗卫生监督专业间工作融合,医疗机构逐渐成为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监督对象,涉及医疗执业、放射卫生、计划生育、传染病防治等不同专业方向的监督职责,要充分借鉴相关工作规范成果。
       会议参会人员踊跃发言,直陈所想,提出了中肯的建议和意见。会后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将根据医疗监督工作任务,按照参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对工作规范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工作规范能够真正成为医疗监督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