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首家违反《精神卫生法》的医疗机构被告诫谈话

2020-11-18 14:5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近日,青岛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某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强制接送非自愿就诊的患者到医院就诊。经查,该单位在接到投诉人家属口头申请的情况下,协助其家属强行接送投诉人到医院就诊,同时违背其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不能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个人可以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由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该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是青岛市首例违反《精神卫生法》的案例。该局依法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单位的负责人实行告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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