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召开《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宣贯会议

2020-11-18 14:59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9月1日实施。为使基层监督员了解《条例》的内容,更好地履行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天津市卫生监督所召开会议,对《条例》内容进行宣贯,全市各区(县)学校卫生监督员参加会议。
       会议对《条例》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条款内容作了简要说明。本《条例》是天津市关于学校安全的首部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全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工作要求。指出学生和教职工生命健康安全是“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也是卫生监督保障工作的主要目标。《条例》明确规定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教学及生活环境、饮用水和游泳池等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会议要求,各区县监督员要在会后对《条例》中涉及卫生安全的条款内容进行深入学习研究,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依据《条例》规定,做好学校卫生监督工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会议指出,各区县监督机构要把贯彻落实《条例》与校园公共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监督学校积极排查公共卫生安全隐患,防范秋季高发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赞赏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