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015年工作要点》和公共场所与饮用水监督科工作计划的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15年6月16-7月9日对吐鲁番地区和哈密地区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公共场所与饮用水督导检查组,在当地卫生监督所的陪同下,对两个地区(吐鲁番地区和哈密地区)、6个县(巴里坤县、鄯善县、哈密市、伊吾县、吐鲁番市、托克逊县)、4个乡(托克逊县伊拉湖乡、鄯善县连木沁镇、伊吾县淖毛湖镇、巴里坤县奎苏镇)的31家公共场所(其中住宿业14家、游泳场所2家、沐浴场所 5家、美容美发场所10家)和10家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和询问的方式,检查了公共场所和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状况,从业人员持健康合格证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功能间卫生要求、公共用品卫生要求、通风系统等相关记录材料及现场管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落实等情况。督导检查组要求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对9家存在问题公共场所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对违法违规的2家公共场所单位进行立案;对7家存在问题集中式供水单位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对1家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集中式供水单位进行立案。
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赴基层工作制度》的要求,督导检查组在地、县级卫生监督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从现场带教和行政处罚案卷入手,对2个地级监督所、6个县级卫生监督所的监督员,进行面对面地交流和指导,重点指导了现场监督检查、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作、违法事实收集和法律的适用等。根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督查工作制度》,督导检查组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了检查和指导,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了8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检查评分表》。为了解和指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督导检查组调研了11家单位并填写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