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2015年工作要点》和医疗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的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15年6月29日-7月10日对塔城地区和博州医疗卫生监督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组在地州级、县级卫生监督部门领导和卫生监督员的陪同下对塔城地区、塔城市、裕民县、博州、博乐市、温泉县共24家医疗卫生机构(其中3级综合医院2家;中心血站2家;妇幼保健院2家;乡镇卫生院2家;民营医疗机构2家;诊所14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和询问的方式,检查了医疗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资质;采供血及临床用血单位血液储存、运输、发放等相关记录材料;《诊所、门诊部管理办法》实施等情况。督导检查组对24家医疗机构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对违法违规的3家医疗机构进行了立案。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赴基层工作制度》的要求,督导检查组在地、县级卫生监督部门的配合和支持下,从现场带教和行政处罚案卷入手,对2个地级监督所(塔城地区及博州卫生监督所)、4个县级卫生监督所(塔城市、博乐市、裕民县、温泉县)进行面对面地交流和指导,重点指导了现场监督检查、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制作、违法事实收集和法律的适用等。根据《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督查工作制度》,督导检查组对医疗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了检查和指导,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了6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调查表》。为了解和指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督导检查组调研了4家单位并填写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