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学育儿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重视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体能训练,不少父母选择了带婴幼儿去学游泳,经营者也看中了这一商机,纷纷开办婴幼儿游泳馆满足市民需求。婴幼儿游泳场所服务人群主要是6岁以下的儿童,皮肤黏膜比较娇嫩,免疫力低,对外界的抵抗力相对薄弱,因此对水质和环境的要求更高。2012年5月4日,山东省卫生厅发布了《山东省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为该省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提供了执法依据。通过多次专项整治,青岛市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状况有了大幅提升。针对服务人群的特殊性,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要求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负责人是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用高度的责任心来管理好婴幼儿游泳场所。
青岛市卫计委提醒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和广大市民,在经营和选择婴幼儿游泳场所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婴幼儿游泳场所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查体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婴幼儿游泳场所布局应合理。单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25m2,多项经营的婴幼儿游泳场所面积应不小于40m2。多人一池的平均每位婴幼儿活动水面面积不得少于1m2。
3、游泳池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单人单池池水应一人一换。多人一池池水至少每日更换一次,并有能满足水质处理要求的水循环和水质消毒、水温调节设备。禁止使用氯制剂、二氧化氯制剂、臭氧等对皮肤黏膜产生刺激作用的消毒剂及消毒设备用于水质消毒。
4、婴幼儿游泳场所应设有空气消毒、空气温湿度调节、机械通风等设施。游泳场所空气质量应符合规范要求。
5、在婴幼儿入水前应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7℃不得入水。
6、婴幼儿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并具有相应的消毒及保洁设施。
7、卫生许可证和检测报告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青岛市民在消费过程中如发现婴幼儿游泳场所存在卫生问题,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532-85788111,青岛市卫生计生委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