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收到的两个青岛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提案:“关于允许个体诊所变更负责人案”(会字第360号)和“关于大型美容院开设医疗美容诊所案”(会字第448号)一一进行了面复,两位政协委员对答复情况表示非常满意。
针对政协委员的提案,卫生监督人员首先从国家相关的现行规定给予解释,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告知委员。第二,传达了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不需进行规划布局管理或本级尚未制订相关规划布局的必须依法受理,实行自由申报,一律不得以规划、布局等理由对申请进行限制,同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审批标准和要件进行审批,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额外增加或者附加审批条件,严禁擅自降低审批标准或更改条件,切实保证审批质量。第三,告知委员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一是加强行政许可信息“八公开”,即服务内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内容要求、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办事结果公开;二是认真落实放开准入、严格登记标准;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针对审批许可中的薄弱环节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审批质量。(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