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组织全省开展血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020-11-18 14:58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卫生计生重要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工作规划(2014-2017)》的文件要求,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决定于2015年4月-11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保障血液安全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紧紧围绕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吉林省开展〈献血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工作要求和全省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进行部署,组织制定了详细的专项监督检查方案,并以吉卫监所发〔2015〕20号文件下发至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各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开展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包括中心血站、分支机构和储血点。开展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主要以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及开展妇产科、外科等手术的民营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疗机构为重点,检查各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资质,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结构布局、流程是否合理,各功能分区及标识是否明确,血液的包装、储存、发放、运输是否执行国家最新标准,是否存在非法买卖无偿献血血液的违法行为以及是否未按照规定处理报废血液等。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预计在2015年11月结束,各市(州)卫生监督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血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本地实际,结合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专项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汇总开展情况。同时在检查中要做到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追踪复查,督促其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在8月-11月组织人员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按要求组织开展及工作落实不到位地区将予以通报,对在督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立案查处。(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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