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打击“黑救护”专项行动

2020-11-18 14:58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规范大连市院前医疗急救行为,了解全市“黑救护”车辆情况,辽宁省大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3月18日至3月3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黑救护”专项行动。 
    2014年2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实施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规定,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本次专项行动,大连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密切配合,统一部署、统一培训、统一行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停放在大型公立综合医院外,悬挂救护车辆警报器、灯具,车体贴有院外护送、重症监护字样,红十字、“生命之星”等标识的社会救护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急救车辆单位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经大连市卫生计生部门批准使用救护车辆从事院外医疗救护活动;是否使用医疗急救设备和药品开展诊疗活动;是否有医护人员参与非法诊疗活动等。 
    截至3月底,大连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机构已出动执法人员145人次,执法车辆51台次,检查社会救护车辆40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取缔1台违法携带医疗急救设备的社会护送车辆,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 
    此次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黑救护”威胁群众健康权益、扰乱正常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了群众知情权、选择权,保障了群众生命健康权益。今后对发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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