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北京市卫生监督所现将2014年第四季度(10月1日-12月31日)积分5分以上的7家医疗机构,以及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累计积分8分以上的14家医疗机构进行公示。
为了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创造首都良好的就医环境,北京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3月20日开始实施。根据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情况的不同,《办法》将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分成五个档次,分别记1分、2分、4分、6分、10分。如果医疗机构在一个积分周期内积分达到12分,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负责人进行谈话,同时,在进行医疗机构校验时,可以给予暂缓校验。
海淀、朝阳区监督所已将积分超过12情况报送辖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议给予暂缓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