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全面完成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2020-11-18 14: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根据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转发《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18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绵阳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组织全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自2014年7月18日启动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至今,已全面完成国家和省部委下达的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有效提升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规范化管理水平。
    全市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重点对管辖范围内城镇设计日供水3000吨以上的供水单位和设计日供水3000吨以下、1000吨以上的城镇公共供水、城镇自建设施供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使用情况;取水点卫生防护情况;水质净化设施与运转情况,水质消毒设施与运转情况;水质检验室设置情况,按照标准进行水质“全分析”检测情况,水源水和出厂水自检情况等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
    本次全市专项监督检查设计日供水3000吨以上城镇公共供水27家、城镇自建设施供水2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3家;设计日供水3000吨以下、1000吨以上的城镇公共供水7家、城镇自建设施供水1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8家,供水单位取水点卫生防护合格数和水质消毒设施运转分别达到100%,水质净化设施运转达到97.92%,水质检验室设置符合要求达到85.42%。
    卫生执法监督人员对水源水、出厂水开展自检不符合相关要求和水质检测结果未报送相关部门的17家供水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责令限期整改,全面完成了四川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下达的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进一步强化了饮用水卫生安全规范管理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进一步强化了供水单位依法取水、制水、管水、净化、消毒、供水等法律责任和义务,全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和提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有效防范了饮用水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有效护卫了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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