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对医疗采血输血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0-11-18 14: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按照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要求和年初工作计划安排,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历时一个多月,对全省14个市及绥中县、昌图县、辽河油田采血输血安全监督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

  督导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场检查各市中心血站和部分临床用血医疗机构,对各市中心血站的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及血液采集、制备、检测、质控、出入库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现场检查。还分别听取了当地工作汇报,查阅文档资料,检查辖区内采血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档案管理等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共督导检查了全省全部采供血机构14家,包括献血屋和采血车、采血及检验人员资质《献血员登记表》和《健康档案》、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废血液的消毒处理情况;抽查了临床用血医疗机构47家,包括临床科室、检验人员资质、医生执业资质和输血病志等。

  现场检查结果表明,目前全省14家采供血机构制度体系健全、内部管理严格、相关业务岗位人员执业规范。沈阳、大连两家中心血站对采集血液在常规检测基础上,增加了核酸检测项目,进一步提高了HIV等传染病的阳性检出率,缩短了窗口期;本溪、锦州、营口、葫芦岛等市中心血站针对2013年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市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全部整改到位。

  沈阳、抚顺、本溪、锦州、营口、辽阳、朝阳等市及绥中县都对血液安全监督开展了专项行动,沈阳、大连、鞍山、铁岭、营口、阜新、朝阳等地注重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合理、规范用血的教育培训。沈阳、大连、丹东、营口、盘锦等地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血液安全监管情况,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检查中也发现了一些不符合血液安全监督工作要求的问题,如部分二级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的输血科、未按要求开展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等。督导组对发现的问题给予了行政及技术上的指导,要求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属地卫生监督机构将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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