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开展生活饮用水安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2020-11-18 14:56发布

本文转载自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

    为准确掌握广西生活饮用水安全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全面总结全区生活饮用水安全行政执法的经验和做法,认真查找生活饮用水安全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5号)的有关规定,2014年10月,广西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和水利厅具体组织实施了全区生活饮用水安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

  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水利部门。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市政公用事业单位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实现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的决定》、《广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和《广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生活饮用水安全相关规定执行的情况。

  根据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关于印发<全区生活饮用水安全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安排,10月26日至31日,由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卫生计生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和水利厅的负责人分别担任组长,广西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系统、环境保护系统、水利系统、自治区住建系统等单位专家组成的7个综合行政执法检查组,采取自查、抽查、听取汇报、实地检查的方式,对广西14个地市、14个县(区)、14个乡镇的集中供水单位或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开展生活饮用水安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所在地的政府领导和卫生、环保、水利、住建等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当地相关机构的专业人员陪同检查。

  从检查总体上看,广西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安全,依法保护水资源、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的力度不断加大,卫生、环保、水利、住建等政府部门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职责对生活饮用水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生活饮用水卫生保持较高的合格率,城市集中供水单位较好的履行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但乡镇集中式供水、农村饮水工程存在较大卫生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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