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5号),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企业,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自2014年9月30日起,设立相关的服务事项,接收管理相对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申请。
此次下放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职责划分为:(一)全省辖区内的食品生产企业首次申请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延续、变更备案由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企业标准备案暂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三)专供婴幼儿、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由省卫生计生委承担。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将此工作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是简政放权、方便企业的重要举措。为做好接收前的准备工作,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高度重视,一是明确相关责任人,建立工作制度,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相关准备工作。二是按照原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和原省卫生厅制定的《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及《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下发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标准备案工作,从人员、技术、管理等方面保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顺利开展。